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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支付员工的交通补贴,计入“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

很多公司每月都会支付员工交通补贴或餐补,那这个费用该如何做账?有一些会计是会计入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有的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那哪种才是正确的呢?

 

其实,补贴最好是随同每月的工资在固定时间一起发放,公司还要制定发放制度留存备案,这种情况下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中核算,并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是单独发放职工的补贴,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为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若是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各种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核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3、满足税法关于工资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条件。

 

企业中很多补贴其实既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也可以作为福利费核算,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作出选择,并适当进行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