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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会随工资调整而调整吗?

问:统计部门发布了2017年深圳市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请问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5044元(8348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标准调整自2018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