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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经常错缴税的3项业务!

企业财务人员在工作中有可能会错缴税。今天小编就大家说说,财务人员经常会缴错税的3业务。


业务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并入企业经营收入来纳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A企业为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2017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收入100万元,A企业财务人员将其按投资收益核算,并入A企业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正确方式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务二异地的房产与土地,在公司注册地申报纳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甲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点为A省,同时在B省有一处经营用房。


甲公司在A省工商部门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A省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


甲公司财务人员将B省的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在A省办理了纳税申报,财务人员的这种纳税方式是错误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


政策依据: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业务三个人股东,异地投资的股权转让,在居住地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你的税就缴错了!


错误业务:张三居住地为A市,2016年对B市的一家制造企业投资1000万元,由于发展的需要,2018年张三将该投资以1500万元的金额转让给李四,由于张三与居住地税务部门较熟悉,便在居住地申报缴纳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张三在居住地纳税是一种错误,正确纳税地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政策依据: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