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对方企业注销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否凭合同在税前列支?
提问:
因为对方企业注销,没有及时取得发票,但是款项已经支出了,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凭借合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二、差旅补助,掌握好这5个涉税提醒
提醒一
只有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才准予税前扣除。
注意: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提醒二
出差补贴不需要发票就可以入账。
注意:
直接填列在差旅费报销单里,一起做差旅费处理。
提醒三
出差补助是有标准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差旅补助才免征个税。
注意: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单位应该制定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按制度规定报销。
提醒四
出差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在账务处理时支付的出差补助直接计入期间费用既可。
提醒五
按月固定时间发放、人人有份的大额差旅补助,属于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