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财税处理证据链条中最重要的关键环节,能否及时取得发票是企业财税风险的主要成因。
一、年内未及时取得发票是否影响所得税预征?
假如企业5月份委托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并支付了服务款项,但未取得发票,遇到这种情况财务人员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正常计入费用还是暂时计入预付?
站在财务核算的角度,所有业务处理均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既然业务已经发生,就应当正常核算计入费用,至于发票尚未拿到,可暂按合同金额进行暂估入账,不要因此影响会计损益。如果计入预付,会导致当期损益配比失衡。企业所得税也是如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人员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季度预征所得税能不能扣除无票费用?
这其实不是个问题,季度预征所得税是按照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会计核算已经计入损益,当然不会影响季度预征。问题是,这有没有风险,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年度计算缴纳的,因此预征并未要求一定要马上取得发票,政策为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年末未及时取得发票是否影响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算清缴,年末仍未取得当期发生费用的发票,当然是有问题的,但鉴于汇算清缴的最终截止时间是在次年度的5月底之前,因此税法上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于发票取得时间的最后时间也做了规定,要求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有效凭证。如果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就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调增,不得扣除。
这里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问题一:如果财务人员在费用发生年度内仅仅做了预付处理,未将该笔费用计入损益!
这个时候就会比较麻烦,取得发票首先要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然后在纳税申报中调整扣除。
问题二:财务人员在费用发生当期未计入当期损益,次年度取得发票直接计入次年度费用,在次年度汇算清缴扣除!
实务中居然有很多财务人员持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无论次年度取得的发票是费用发生当年度开具的还是次年度开具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原则,均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详见上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此处不再赘述。
三、汇算清缴后才取得发票怎么办?
接着上面的案例,企业一直到次年汇算清缴还没有取得发票,当年度所得税前当然不能扣除,然而汇算清缴后的次年度九月份取得了发票。此时,当期汇算清缴已经结束,还能不能扣除?如果能,是追溯到费用发生当期扣除还是在取得发票当年扣除?
答案还是蕴含在"权责发生制"当中,坚持和理解这个原则,案例的答案就呼之欲出:必须在费用发生当期扣除。问题是当期汇算清缴已经完成,怎么办?税务机关就这种情况单独做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这里的规定有几个理解关键:
1、权责发生制必须遵循,但只给了企业5年时间来做补救,过久的费用扣除不再确认,这一点和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时间限制是一致的。
2、由于当期汇算清缴已经完成,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由税务机关来对企业前期已完成汇算清缴进行调整。
3、在此过程中再次强调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选择,切不可认为无票就不做账或不计入损益,而应当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进行处理。来源:焦点财税—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