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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申报,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知识

小编收集了一些有关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及其他工资申报方面的业务知识,希望对您的工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1.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1)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单位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经单位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缴纳社会保险。

(3)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非病休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领取的伤残津贴(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未发生伤残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5)被派到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工作的人员,派出当年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单位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6)被单位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在其他单位领取的劳务收入应由被保险人向派出单位备案,并与派出单位发放的工资共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工资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答:“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等)。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还包括了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等。

3.单位6月份刚为员工办理社保增员还需要为其核定社保缴费基数吗?

答:需要。6月份办理增员后需要在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期限内重新核其定社保缴费基数,否则会按上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10%作为新的社保缴费基数。

4.单位7月份刚为员工办理社保增员还需要为其核定社保缴费基数吗?

答:不需要。7月份办理增员时录入的工资数即作为其新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

5. 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时,工资数精确到小数点后几位?

答:工资精确到个位数,即“元”,小数点后不可有数字,若有的话需四舍五入取整数。

6.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年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