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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社保缴纳要注意这些方面,快看!

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那么大家在缴纳社保的时候,是否会遇到问题呢?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规定:从2019年1月起,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对于国家以及广大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因为征管职责的划转有利于弥补此前存在的社保费缴纳漏洞,并且劳动者权益也能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而另一方面,社保改革后,税务部门能更加清楚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纳税情况、人员工资水平及社保缴纳等信息,所以企业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利用社保部门的信息盲区,不缴、漏缴或少缴社保。

企业再也不能为了降低社保成本,人为低报社保基数,只能利用相关政策合理确定。那么企业势必要弄清楚下列问题:

一、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原则: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社保缴费基数涉及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是什么?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具体来看,哪些部分应列入工资总额用于申报社保险费缴费基数?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指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包括《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

 四、哪些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应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剔除?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应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剔除。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5.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