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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张老师 93 200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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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上架时间:2018/6/13 18:11:26

课程简介

本课程为直播课,主要内容:个税新系统的上线,为下一步个税征管创造了先期条件。那么在使用新系统申报时大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个税计算中又有哪些使我们需要常用且需要了解的政策呢?就让我们通过梳理个税申报系统的填写流程以及各个功能模块,辅以相关政策的讲解。让大家掌握系统的使用方法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考情分析】
  俺老孙来也!本章考生将受到“花果山十三太保”的热情款待,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基本与税种数持平。2018年该优良传统将一如既往地保持。
  2018年“猴子、猴孙们”辞旧迎新,送走了“船舶吨税”,迎来了“环境保护税”,同时调整了“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及“土地增值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扣除”等。
  本章“小猴子”较多,我们将之分为“房地产相关税种”、“车辆、环境相关税种”和“与增值税联系较为密切的税种”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 房地产相关税种


知识点: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 房产 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 计税价值 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 所有人 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为纳税人。
  (说明: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纳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钱,而不支付利息。
  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届满前出典人并不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权(用益物权)。房屋出典后,在典期以内,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虽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但并不能任意进行处分。典期届满的一般法律后果是,出典人如不返还典价款即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则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基于出典的特点,房屋出典的,应该由承典人交房产税。
  例如甲向乙借一笔钱,甲将自己的房屋给乙进行使用,乙不向甲收取借款利息,甲不向乙收取房屋租金,甲是出典人,乙是承典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 “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 代为缴纳房产税。
  【注意】房屋出租原则上“出租人”为纳税人,但在无租使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实际收益,因此由承租人代为缴纳。
  【记忆提示】 受益人纳税。


【例题·单选题】(2012年)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房屋出租的,承租人为纳税人
  B.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D.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正确答案』A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建制镇工业企业的厂房
  B.农村的村民住宅
  C.市区商场的地下车库
  D.县城商业企业的办公楼

『正确答案』B


【例题·判断题】(2015年、2016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不缴纳房产税。( )

『正确答案』×

用户评论

135*** 2018-08-17 15:25发布

老师讲的真详细。

兜** 2018-08-17 15:32发布

老师辛苦了,讲的很清楚明了

周** 2018-08-18 09:02发布

讲的很好,清晰易懂

何** 2018-08-18 11:25发布

老师讲的很好,相信坚持学习下去,肯定有很大的收获。谢谢齐老师

李** 2018-08-20 14:33发布

老师,说得很好,可以加老师QQ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