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上架时间:2018/6/13 18:11:26
本课程为直播课,主要内容:个税新系统的上线,为下一步个税征管创造了先期条件。那么在使用新系统申报时大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个税计算中又有哪些使我们需要常用且需要了解的政策呢?就让我们通过梳理个税申报系统的填写流程以及各个功能模块,辅以相关政策的讲解。让大家掌握系统的使用方法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第01讲 房产税的概念、纳税人、范围 00:24:32 会员专享
第02讲 房产税的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 00:39:31 会员专享
第03讲 城镇土地使用税 00:28:10 会员专享
第04讲 耕地占用税、契税 00:35:07 会员专享
第05讲 土地增值税 00:55:08 会员专享
第08讲 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 00:40:21 会员专享
第10讲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烟叶税 00:56:11 会员专享
【考情分析】
俺老孙来也!本章考生将受到“花果山十三太保”的热情款待,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基本与税种数持平。2018年该优良传统将一如既往地保持。
2018年“猴子、猴孙们”辞旧迎新,送走了“船舶吨税”,迎来了“环境保护税”,同时调整了“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及“土地增值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扣除”等。
本章“小猴子”较多,我们将之分为“房地产相关税种”、“车辆、环境相关税种”和“与增值税联系较为密切的税种”三大部分。
知识点: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 房产为 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 计税价值或 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 所有人或 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为纳税人。
(说明: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纳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钱,而不支付利息。
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届满前出典人并不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权(用益物权)。房屋出典后,在典期以内,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虽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但并不能任意进行处分。典期届满的一般法律后果是,出典人如不返还典价款即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则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基于出典的特点,房屋出典的,应该由承典人交房产税。
例如甲向乙借一笔钱,甲将自己的房屋给乙进行使用,乙不向甲收取借款利息,甲不向乙收取房屋租金,甲是出典人,乙是承典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 “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 代为缴纳房产税。
【注意】房屋出租原则上“出租人”为纳税人,但在无租使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实际收益,因此由承租人代为缴纳。
【记忆提示】 受益人纳税。
【例题·单选题】(2012年)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房屋出租的,承租人为纳税人
B.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D.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正确答案』A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建制镇工业企业的厂房
B.农村的村民住宅
C.市区商场的地下车库
D.县城商业企业的办公楼
『正确答案』B
【例题·判断题】(2015年、2016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不缴纳房产税。( )
『正确答案』×
老师讲的真详细。
老师辛苦了,讲的很清楚明了
讲的很好,清晰易懂
老师讲的很好,相信坚持学习下去,肯定有很大的收获。谢谢齐老师
老师,说得很好,可以加老师QQ号吗?